戰狼賣檳榔?這公司盜用吳京肖像 終極判賠41萬
發布時間: 2021/07/18 17:48
最後更新: 2021/07/18 18:19
吳京主演的電影《戰狼2》年前上映時票房大收,內地一間叫「戰狼品牌管理」的公司打鐵趁熱,盜用吳京的肖像銷售檳榔產品。此舉令吳京震怒,把這家公司告上法庭,結果勝訴獲賠34.2萬元(人民幣,下同)、折合港幣逾41萬元。作為被告的「戰狼公司」不服上訴,卻失敗收場。
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,就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(下稱「戰狼公司」)與吳京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,作出裁決,駁回戰狼公司的上訴、維持原判即:
- 戰狼公司賠償吳京經濟損失34萬元、公證費2000元,合計34.2萬元。
- 公司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、使用並回收、撤除、銷毀含有吳京肖像和姓名的產品和宣傳品。
- 在其經營的網店首頁顯著位置,連續七天刊登聲明向吳京賠禮道歉。
吳京提出三項要求
判決書顯示,戰狼公司未經吳京許可,將其肖像用於檳榔外包裝,並標註「電影《殺破狼》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」等字樣;各地經銷商還在短視頻平台,發布相關廣告。
吳京2020年6月發現這一行為後認為,戰狼公司侵害自己的肖像權、姓名權,遂將其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。
吳京方的訴求為:戰狼公司要:
①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、使用並回收、銷毀相關產品包裝及宣傳廣告。
②登報賠禮道歉。
③賠償總計112萬元(經濟損失100萬元,精神撫慰金10萬元,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)。
但被告戰狼公司當日則辯稱,①吳京並不享有涉案《殺破狼》劇照的權利;②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權,戰狼公司與獲得授權的廣州白月策劃有限公司簽訂了相關協議。即使構成侵權,相關責任應由這兩家公司承擔;③被告僅使用海報、劇照不能讓消費者誤認為原告為被告產品的代言人。
被告:用劇照不算侵權
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為,戰狼公司使用的圖片系吳京的個人照,照片展示了吳京面部正面形象,具有高度識別性,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。法院做出上述一審判決。但被告戰狼公司不服,提起上訴。
中國青年報注意到,在裁判文書網上,多家企業都曾因侵害肖像權、姓名權與吳京產生過糾紛。其中不乏商家突出劇照中的「吳京」,來營銷獲利的案例。近年來,在吳京對戰狼(北京)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、青島星緣啤酒有限公司、南京奢健食品貿易有限公司、四川浩川雅飾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訴中,法院分別判決被告賠償61.3萬元、30.3萬元、30.3萬元和30.1萬元。
責任編輯:鄧國強